|
公检法作为国家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应依据公平、正义之本为公民执法,体现国家法制之威严与公信,但衡水公检法却违背天理,犯下种种大逆不道之罪行!
一、衡水市公安局法医张占川、李端瑞徇私枉法,为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严惩,给被害人出具虚假的“轻伤”鉴定书!此“轻伤”鉴定书出台后,被害人家属多次质疑张占川法医是否有误,回答均是“没有问题”!经被害人家属历时一个多月去北京、石家庄等地司法鉴定机构咨询并提出控告衡水市公安局徇私枉法后,衡水市公安局又出了一个真实的重伤鉴定书,条件是被害人家属不得上访告状!
二、衡水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极力隐瞒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将故意杀人罪避重就轻的描述为故意伤害罪,以给被害人争取赔偿为借口,极力为犯罪嫌疑人争取缓刑,办案负责人甚至说“现在五年刑期都可以判缓”,简直为所欲为!
三、衡水市公安局勒索某一犯罪嫌疑人家属8万元所谓的保证金(勒索保证金时即表明不予退还),给本应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弄了个取保候审!
四、衡水市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串通,定某一犯罪嫌疑人为“窝藏罪”!在被害人家属多次质疑后,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开始了长达一年的“踢皮球”,直至一审法院宣判也未能“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
五、衡水市桃城区法院某庭长向被害人家属透露“只要你们同意法院判处犯罪嫌疑人缓刑,法院就会尽量往缓刑上靠,这样你们就可以得到赔偿了”!
六、衡水市桃城区法院一审庭审中,各犯罪嫌疑人均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却莫名其妙的被法庭认定有“自首”情节,更为可笑的是某一犯罪嫌疑人还被法庭认定有“立功”情节!
七、面对桃城区法院一审歪曲事实、枉法裁判,桃城区检察院不但不主动提起抗诉,反而断然拒绝被害人家属的抗诉请求。当被害人家属在网络上发帖曝光后,桃城区检察院不得不支持了被害人家属的两项抗诉请求,而对被害人家属请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彻底查明犯罪嫌疑人的故意犯罪情节(实为故意杀人,衡水公检法认定为所谓的故意伤害)及共同犯罪情节(实为故意杀人,衡水公检法认定为所谓的窝藏)置之不理!又经被害人家属发帖曝光后,桃城区检察院于晓检察官搪塞被害人家属说“已经安排衡水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上述两项抗诉请求”。可笑的是直到今日,被害人家属问及衡水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进展时,刑警支队办案负责人说“桃城区检察院怎么又把球踢给我们了,我们没有手续,没法补充侦查”!而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回答被害人家属的补充侦查请求时更加可笑,衡水中院的某庭长说“我们只对桃城区检察院的抗诉内容进行补充侦查,至于你们的其它抗诉请求,当初谁答应你的补充侦查,你就去找谁吧”!
八、对上述衡水公检法部门的大逆不道,被害人家属自2013年8月起即开始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衡水市公安局信访处、衡水市公安局纪委、衡水市检察院控申处(反渎职侵权局)、公安部12389举报中心、衡水市纪委、河北省纪委等部门,举报均石沉大海!对此举报,衡水市公安机关推诿扯淡达一年多至今不予处理,衡水市公安局信访处邢超处长甚至扬言“我们公安局得保护民警,就算是张占川给你做了个错误的鉴定,难道你非得判了他吗”?更加让人可笑的是衡水市检察院控申处(反渎职侵权局)对被害人家属的举报材料折腾两个多月后给了被害人家属两个截然不同的答复,第一个答复说“衡水市公安局法医及办案民警不构成渎职犯罪”;在举报人强烈要求衡水市检察院解释为什么“衡水市公安局法医及办案民警不构成渎职犯罪”后,衡水市检察院控申处(反渎职侵权局)又给了举报人第二个答复,第二个答复说“衡水市公安局法医出具虚假伤情鉴定、办案民警的违纪违法行为及公安局信访、纪委、督察对此举报久拖不办事宜不属于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建议举报人继续向衡水市公安机关反应和申诉”!举报人向衡水市纪检委举报后,衡水市纪检委对举报人的答复是“此举报事宜不属于纪检受理范围,建议举报人继续向衡水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政法部门反应和申诉”!举报人向河北省纪委举报后,河北省纪委给予举报人的神回复更加荒唐可笑,自2014年3月17日至今,河北省纪委网站的回复始终是“您好,您的举报已收到,请耐心等待”!
上述事实均有录音及书证,举报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